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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润、王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81刑初1941号
案件名称王润、王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润;王婷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281刑初19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润,男,19岁,2001年3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2月2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辩护人倪秦,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婷,女,20岁,2000年7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季啸宇,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三部刑诉(2020)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润、王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年9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润及其辩护人倪秦、被告人王婷及其辩护人季啸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润、王婷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由被告人王润负责进货和发货,被告人王婷负责销售、客服及打印快递单,通过微信及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店“西安市临潼区何寨兴润商贸部”,以人民币40元至60元每桶的价格对外销售明知是假冒“maltesers”注册商标的澳洲麦提莎麦丽素夹心牛奶巧克力,销售金额人民币152000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被告人王润、王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润、王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王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润、王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润、王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提请法院分别依法定罪量刑。

被告人王润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润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被告人王润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王润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王润进行非法销售时间较短,社会危害结果相对较小;

被告人王润年纪较轻,法律意识淡薄,系初犯,无任何犯罪前科;

被告人王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表示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被告人王润从轻处罚并处缓刑。

被告人王婷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婷的辩护人提出,对本案定性无异议,被告人王婷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王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王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王婷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婷系初犯,在本案案发前没有前科劣迹,社会表现一贯良好;

已经退回刘某货款,并取得刘某的谅解,综上建议对王婷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润、王婷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明知是假冒“maltesers”注册商标的澳洲麦提莎麦丽素夹心牛奶巧克力,仍通过微信及阿里巴巴1688平台网店“西安市临潼区何寨兴润商贸部”以人民币40元至60元每桶的价格对外销售,其中被告人王润负责进货、发货、收款,有时也负责客服,被告人王婷负责客服、打印快递单,共计销售给刘某等人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2000余元。

被告人王润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经鉴定,刘某提供的购买自西安市临潼区何寨兴润商贸部的100桶麦丽素系假冒“maltesers”注册商标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另查明,被告人王润、王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王润、王婷向刘某退回全部货款4697元,刘某表示对被告人王润、王婷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1、涉案物品照片,证实赃物的情况及赃物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事实;

2、商标注册证,证实涉案商标的情况;

3、证人刘某、曾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西安市临潼区何寨兴润商贸部网店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刘某提供涉案商品、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的情况;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证实向曾某调取的购买记录等情况;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笔录,证实对王婷、王润的手机进行检查,二人的微信账号以及聊天内容中涉及销售麦丽素的事实;

7、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证实对王润手机内1688网店销售记录进行提取的情况;

8、鉴定证明、授权委托书、情况说明,证实刘某提供的涉案商品属于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9、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实刘某提供涉案商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10、本院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润、王婷向刘某退回货款的事实;

11、发破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12、人口信息材料,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3、二被告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润、王婷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王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王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润、王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润、王婷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对被告人王润、王婷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润、王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

因被告人王润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不能宣告缓刑。

关于被告人王润的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王润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处罚意见以及被告人王婷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结合被告人王婷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王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王润的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

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徐芝若人民陪审员  刘玉琴人民陪审员  周春霞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晓露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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