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821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苍南县龙港镇陈庆良烟酒副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BWTHR3Q),住所地浙江省龙港市。
责任人:陈庆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龙港镇陈庆良烟酒副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以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