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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娟与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关环岛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7民初16455号
案件名称曹娟与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关环岛店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娟;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关环岛店;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16455号原告:曹娟,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街**楼。

法定代表人:李建文,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关环岛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关路****楼法定代表人:金慧杰,职务不详。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关环岛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关环岛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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