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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素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15刑初1314号
案件名称王永素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永素;焦伟辉;陈国珍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5刑初131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国珍,女,58岁(1962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南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5月12日被羁押,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鑫鹏,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焦伟辉,男,39岁(1981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阜南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5月12日被羁押,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振法,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永素,女,48岁(1972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出生地河南省民权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5月19日被羁押,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常孝义,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欣欣,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国珍、焦伟辉、王永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国珍及其辩护人李鑫鹏、被告人焦伟辉及其辩护人季振法、被告人王永素及其辩护人常孝义、王欣欣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陈国珍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焦伟辉在北京市房山区×××村一出租房及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等地,收购假冒“五粮液”、“茅台”等品牌商标的白酒,向被告人王永素等人销售。

被告人陈国珍参与销售金额人民币21万余元;

被告人焦伟辉参与销售金额人民币17万余元;

被告人王永素收购假冒“五粮液”、“茅台”等品牌白酒金额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陈国珍、焦伟辉在其暂住地被查获,当场查获“五粮液”、“茅台”等假冒品牌的白酒60余箱,货值金额4万余元。

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永素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国珍、焦伟辉、王永素的供述,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物证、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及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被告人陈国珍、焦伟辉、王永素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国珍、焦伟辉、王永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且认罪认罚。

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的综合辩护意见:被告人均系系初犯,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在公诉机关已经预缴罚金;

焦伟辉系从犯,建议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国珍、焦伟辉、王永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国珍、焦伟辉、王永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控罪名成立。

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焦伟辉帮助陈国珍销售假酒,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陈国珍、王永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对被告人焦伟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国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王永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焦伟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

罚金已缴纳)。

四、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的涉案物品,依法没收(详见附后清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秀芹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 丁晓斌书 记 员 秦 洁依法没收的物品清单一、被告人陈国珍持有的物品:1、手机1部(红色外壳带有按键的非智能手机),2、手机1部(黑色带有按键的非智能手机),3、手机1部(玫瑰金色VIVO牌智能手机),4、真伪扫码器7个(白色盒子,印有白酒图样),5、封装器1个(木质黄色握把),6、酒瓶封装器1个(铜制),7、管1个(红色塑料纸水管),8、黄色胶带2个(印有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字样),9、漏斗2个(红色),10、封箱工具1把(工具底部呈黄色),11、刀具1把(红色刀把壁纸刀),12、黄色胶棒6个,13、空酒瓶3个(印有尖庄字样),14、白酒10箱(贵州茅台,6瓶/每箱,每瓶500毫升),15、白色塑料桶2个,16、白酒3桶(印有茅台镇酱香酒),17、白酒2箱(印有茅台王子酒,6瓶/每箱,每瓶500毫升),18、白酒5箱(印有尖庄字样),19、白酒20箱(印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服务局专用酒字样,12瓶/每箱,每瓶500毫升),20、白酒2箱(印有贵州茅台酒中国空军字样,12瓶/每箱,每瓶500毫升),21、白酒18箱(印有五粮液浓香型,一品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6瓶/每箱,每瓶500毫升),22、白酒10箱(印有五粮液1618,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6瓶/每箱,每瓶500毫升),23、酒3箱(印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西山服务局专用酒,浓香型,6盒/每箱,每盒750毫升),24、空瓶1瓶(印有国窖1573字样)。

二、被告人王永素持有的物品:1、手机1部(白色苹果牌),2、手机1部(白色OPPO牌)。

三、被告人焦伟辉持有的物品:1、手机1部(蓝色VIVO牌智能手机),2、手机1部(黑色VIVO牌智能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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