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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印梅、王长虹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602刑初487号
案件名称邵印梅、王长虹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邵印梅;王长虹;邵凯凯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602刑初487号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印梅,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现住周口市川汇区。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7月2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辩护人邵士磊,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长虹,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作单位川汇区农业农村局,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现住周口市川汇区。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日被商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年7月2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二妞,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邵凯凯,女,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周口市川汇区。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0日经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姚文贞,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二部刑诉(2020)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印梅、王长虹、邵凯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印梅及其辩护人邵士磊、被告人王长虹及其辩护人李二妞、被告人邵凯凯及其辩护人姚文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周口市牛老大乳业食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邵印梅,自2020年3月份以来,开始从吴某(另案处理)处订购假冒注册商标的“脉动”标识,从杨某(另案处理)处购入包装箱,制作配方组织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脉动”饮料。

为了取得客户信任,邵印梅指使被告人邵凯凯多次利用修图技术变造质量检测报告。

邵印梅使用微信与客户周某、胡某、马某等人进行销售,销售数额为26万余元。

期间,邵印梅丈夫王长虹,在其工厂内组织生产、装车假冒注册商标的脉动饮料。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印梅、王长虹、邵凯凯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求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邵印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判处被告人王长虹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处被告人邵凯凯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邵印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无翻供表现,系坦白;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具结书;

被告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数量不多,没有大量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家庭条件并不富裕,在外还有贷款需要偿还,夫妻二人均被采取强制措施,企业无法正常运转;

愿意缴纳罚金,建议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长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不是实际经营者,不参与公司管理,只是偶尔去公司,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

社会危害不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应区分与假冒伪劣产品;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并签署具结书;

被告人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

被告人邵凯凯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

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

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好处,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

当庭真诚悔罪,并签署具结书,没有再犯的危险,请法庭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周口市牛老大乳业食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邵印梅,自2020年3月份以来,开始从吴某(另案处理)处订购假冒注册商标的“脉动”标识,从杨某(另案处理)处购入包装箱,制作配方组织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脉动”饮料。

为了取得客户信任,邵印梅指使被告人邵凯凯多次利用修图技术变造质量检测报告。

邵印梅使用微信与客户周某、胡某、马某等人进行销售,销售数额为26万余元。

期间,邵印梅丈夫王长虹,在其工厂内组织生产、装车假冒注册商标的脉动饮料。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物证:扣押被告人邵印梅手机,优盘;

书证:周口市公安局指定文昌公安机关管辖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邵印梅、王长虹、邵凯凯户籍证明,被告人邵印梅、王长虹前科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邵凯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达能(中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报案书及委托书、达能公司注册材料、商标注册证、涉案假冒商品与正品对比照片,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鉴定聘请书,公安机关统计的邵印梅销售仿冒“脉动”饮料记录,从邵印梅手机微信里提取的交易信息,公安机关聘请河南恒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水蜜桃维生素风味饮料、青柠维生素风味饮料检测重金属、添加剂、微生物项目,许昌市质量技术鉴定检验测试中心向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安机关从邵凯凯手机上提取的许昌市质量技术鉴定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NO:201921764-1”十二份,公安机关提交的杨某提取的,杨某提交的周口牛老大乳业有限公司委托杨某制作包装印刷、周口牛老大乳业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牛老大营业执照、封丘县杭彩包装制品厂营业执照,扣押物品清单,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王长虹厂区活动情况说明及监控抓图,公安机关提取的微信聊天截图,公安机关在邵印梅手机里提取的推销仿冒脉动图片,现场照片,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人王某1、范某、王某2、杨某、吴某、王某3、胡某、马某、周某、戚某的证言;

被告人邵印梅、邵凯凯、王长虹的供述与辩解;

现场勘验笔录;

鉴定意见:河南硕证电子数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印梅、王长虹、邵凯凯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邵印梅系主犯,被告人王长虹、邵凯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邵印梅、王长虹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

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从宽处罚。

三辩护人合理部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对主刑量刑建议适当,对附加刑量刑建议不当。

为此,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及社区评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印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3年6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王长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至本院,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邵凯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被扣押物品“心心脉动摇摇”饮料、外包装箱、包装商标等物品,由扣押机关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涉案的被扣押的邵印梅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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