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初77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家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涑河南街交汇东南角瑞联温州街**楼**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8REW14。
法定代表人:刘士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亮,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平邑县泰沂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