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知民初197号 原告: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1RGMY8M。
法定代表人:苏文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春玲,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众利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鱼洞百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4W803W。
法定代表人:齐从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爱成,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众利油脂有限公司、船山区蜀大侠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重庆众利油脂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与被告重庆众利油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撤回对其的起诉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众利油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