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2463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县官亭镇石晨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官亭镇农业银行西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23MA2PE33Y51。
经营者:叶晓丽,女,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肥西县官亭镇石晨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亚娟 审 判 员 汪 寒 人民陪审员 李延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桑 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