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海阳市显英化妆品店、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6民初38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海阳市显英化妆品店、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海阳市显英化妆品店;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6民初38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JUNGWOONHO),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显英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海阳市徐家店镇驻地红绿灯东南。

经营者:程显英,女,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涛,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阳市,该店工作人员。

被告: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阳市盛隆街中段路西。

经营者:田海涛,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莱阳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海阳市显英化妆品店(以下简称显英化妆品店)、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以下简称美颜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被告显英化妆品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美颜计化妆品店的经营者田海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9年在韩国创建“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天然无刺激,因其优良的护肤效果,深受消费者喜爱。

其“NATUREREPUBLIC”品牌产品2013年正式登陆中国市场,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余种产品,多款明星产品因质量上乘、效果良好在各大电商平台及线下门店热销,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原告系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13年5月7日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5月6日,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包括润肤液;美容面膜;化妆品;滋养霜等。

经过原告大量宣传投入,“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于2014年荣获《韩国日报》大韩民国美丽产业大奖、2016年荣获AsiaBeautyAvards年度热销产品、并于2015、2016、2017连续三年荣获天猫金妆奖单品类大奖。

原告的“INATUREREPUBLIC”品牌芦荟胶系列产品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销量巨大,宣传的持续时间长、地域范围广,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随着原告“NATUREREPUBLIC”品牌知名度提升,市场上充斥大量假冒、侵权产品,严重的影响原告的品牌形象及损害原告经济利益。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店铺中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产品,致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产品,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行为,同时降低了消费者对原告优质产品的体验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庭审中,原告申请追加美颜计化妆品店为被告,要求显英化妆品店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美颜计化妆品店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显英化妆品店辩称,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是由美颜计化妆品店供货,其能提供合法来源,且美颜计化妆品店庭审中表示愿意承担责任,被控侵权产品也已经停止销售,其不应承担责任。

美颜计化妆品店辩称,对原告要求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承担赔偿责任不予认可,其有合法的进货渠道,能提供合法来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交了供货商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荣誉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配货单一份、打款明细、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书复印件,以及加盖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安徽美铺供应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康美意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广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公章的《说明函》原件一份,用于证实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经质证,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配货单中记载着自然乐园芦荟胶不能确定系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被告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供货合同、供货清单以及相关的支付凭证等综合证据予以证实,并且指明相应的供货单位,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合法来源;

原告对《说明函》记载的内容不予认可,认为《说明函》上仅有盖章,没有上述公司及经营业主签字,也未注明出具日期,对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被控侵权实物没有正品特有的防伪标记,为假冒伪劣产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显英化妆品店提供的配货单、打款明细可以证实其销售的芦荟胶来自于美颜计化妆品店,美颜计化妆品店的经营者对此亦表示认可,《说明函》中明确载明(2020)鲁06民初381号涉案产品的来源情况,上游经销商均加盖印章予以认可,综合被告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7日,注册人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核定使用期限至2023年5月6日。

2013年11月4日,经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2019年9月15日,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陈国平、邹文汇律师作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代表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侵犯其商标权等行为代为调查取证、签署起诉状等任何与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法律文书,在代理权限内有权转委托,授权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2019年12月19日,山东省临朐县公证处公证员史某、公证工作人员马娜会同申请人潍坊中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延亮来到位于山东省海阳市徐家店镇镇址(盛达服饰广场十字路口斜对面)门头带有“美颜计BEAUTIFULWAY”等字样的门店,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李延亮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现场以手机微信支付(扫二维码付款-给小仙女KIKI酱)的方式购买了化妆品一盒及其他物品,取得机打购物小票一张,小票印有“美颜计美妆连锁机构海阳徐家店(加盟店)等字样,付款后李延亮将付款信息进行截屏(使用手机自带的截屏功能),取得截图一张,并随即将截图(电子版)一张发送给公证人员。

由公证人员使用自持手机对现场购买场所及相关场景进行了拍照(手机已进行清洁性检查,没有与本次保全有关的内容,下同),共拍得照片三张。

公证人员看到该店内《营业执照》有“海阳市显英化妆品店”等字样。

购买结束后,李延亮将上述所购买的化妆品及机打购物小票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由公证人员当日将上述所购买的化妆品、机打购物小票进行了拍照,对所购买化妆品进行了封存,并对封存后的物品进行了拍照,共拍得照片九张。

上述被封存的物品、机打购物小票交由李延亮保管。

山东省临朐县公证处为此次公证行为出具了(2019)鲁临朐证民字第2068号公证书。

庭审中,合议庭在确认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完好的情况下,当庭打开被控侵权产品,取出带有“NATUREREPUBLIC”字样的化妆品一盒。

原告主张,被控侵权产品的正面上方标有“NATUREREPUBLIC”字样,与其第10494197号商标构成相同,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正品进行对比,原告的正品正面右下角有一个圆形芦荟标记,是原告的生产暗记,用于防伪,该芦荟标记的芦荟叶用放大镜可以看出其芦荟叶中片成锯齿状,而被控侵权产品右下角圆形芦荟标记没有锯齿状的特征,并且原告正品的底纹是光滑的,而被控侵权产品的底纹用放大镜可以看出成网格状。

被告提供的《说明函》载明:我司广州联广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为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特许经销商,有权在全国批发渠道对“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产品进行市场销售、商业洽谈及业务推广事宜。

(附授权书原件、订货单、汇款凭证、税票为证)现说明案号(2020)鲁06民初381号涉案产品,即被传唤人海阳市显英化妆品店被起诉侵权的“8806173420377纳益其尔芦荟凝胶300ML”产品,是由我司从青岛一品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货并供货给深圳市康美意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康美意贸易有限公司供货给到安徽美铺供应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美铺供应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供货给到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供货给到海阳市显英化妆品店。

特此说明。

落款处分别为广州联广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康美意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美铺供应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并分别加盖上述四单位印章。

显英化妆品店系于2018年8月3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零售化妆品、洗护用品、日用品、美容服务。

美颜计化妆品店系于2016年3月15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洗涤用品、生活用品、日用百货。

原告提交金额为12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用于证实其在三个案件中支付公证费1200元,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400元。

原告购买本案中被控侵权芦荟胶支付25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涉外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的规定,本案审理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是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法定程序取得的注册商标,现处于保护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根据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授权,邹文汇律师有权在中国境内就侵犯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有权代为签署诉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未经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许可,销售的芦荟胶标注有“NATUREREPUBLIC”字样,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且销售的芦荟胶与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核定使用的商品“滋养霜、化妆品”为同种商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芦荟胶与正品芦荟胶的防伪标识不同,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确认被诉侵权芦荟胶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系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的该销售行为构成对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享有的第10494197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交的在证据可以证实被告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故本院对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的主张予以支持。

被告对其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其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下,应当承担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以及承担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的责任。

原告提供了相关票据能够证实其为本案维护支出的公证费,故本院对其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海阳市显英化妆品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维权合理支出425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200元,被告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负担350元。

如不服本判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海阳市显英化妆品店、莱阳市美颜计化妆品店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