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64号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博楠,女,199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竞一,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刘博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