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9民初88号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筱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河县XX镇尚卓商铺,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白河县XX镇狮子山新区XX商铺。
经营者:刘醇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醇刚,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白河县XX镇尚卓商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