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969号 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未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8601民初1969号 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未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韶关光华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