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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宝义与莱阳利尚庄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步鑫源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知民初215号
案件名称刘宝义与莱阳利尚庄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步鑫源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宝义;莱阳利尚庄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步鑫源鞋业有限公司;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15号 原告:刘宝义,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利,山东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利尚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云凤。

被告:北京步鑫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谭林林。

被告: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曲广琳,职务董事长。

原告刘宝义与被告莱阳利尚庄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步鑫源鞋业有限公司、青岛良茂凯悦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现原告刘宝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宝义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宝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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