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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朝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9106号
案件名称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朝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朝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民初19106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朝泽,男,199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妆公司)与被告张朝泽、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指定本院管辖。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理中,原告富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朝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富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张朝泽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9,99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转让取得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化妆品等,原告的相关产品多次获得各类荣誉,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原告发现被告张朝泽在被告寻梦公司运营的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的“韩莹美化妆品”店铺销售侵权产品,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张朝泽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陈智诚注册第XXXXXXXX号“LEGENDAGE及图”及第XXXXXXXX号“传奇今生”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等,注册有效期分别自2013年3月7日至2023年3月6日、2016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

上述商标后均于2019年6月6日转让至原告。

原告提交多份涉及“传奇今生”的网络报道打印件,以证明其知名度。

2020年2月27日,原告至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同日,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处连接网络的手机,下载并登录拼多多APP,在“韩莹美化妆品”店铺购买口红商品一支,支付40元购买。

2020年3月5日,前述购买商品到达指定地址。

2020年3月10日,对前述购买商品进行查看、拆封、重新封装等操作,对商品包装盒防伪码在传奇今生官方微信公众号查验,显示为无该商品信息。

公证处据此出具(2020)浙杭之证字第2990号公证书。

原告主张为此支付1,000元公证费,并提交相关电子发票。

经当庭拆封,前述公证购买商品外包装将“LEGENDAGE及图”商标中的文字和图形分开使用,并使用“传奇今生”字样;

商品上使用“LEGENDAGE及图”标识,亦有“传奇今生”字样。

原告明确,因涉案商品防伪码在原告的正货验证渠道验证为假货,其包装上显示的形象大使的照片与正品的颜色有区别,其产品质感与正品有较大区别,故属于侵权商品。

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500元,以及差旅费490元,但未提交相关发票。

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平台的经营者,提交有关“韩莹美化妆品”的入驻人信息,显示为本案被告张朝泽的相关信息;

明确涉案商品ID下已售商品名称包含“传奇今生”关键词的销售金额92,176.3元,于2020年11月20日被禁售。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明材料、(2020)浙杭之证字第2990号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等证据,寻梦公司提交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涉案商品状况后台打印件等,以及本案审理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在第3类商品上取得第XXXXXXXX号“LEGENDAGE及图”及第XXXXXXXX号“传奇今生”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也不得销售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被告张朝泽所售涉案商品为化妆用品,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被告张朝泽所售商品上所用标识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故涉案商品是侵害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张朝泽向公众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亦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张朝泽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未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数量、金额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本院考虑到律师实际出庭的事实,综合律师的工作量、案件的难易程度、相关律师收费标准、公证的实际发生、公证费用的一般支出情况、各项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因素酌定支持。

被告张朝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朝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朝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呈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高家炜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商标法”指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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