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姓名李志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9042号
案件名称姓名李志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志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民初19042号案号(2020)沪0110民初19042号原告名称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陈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珺娅,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姓名李志团,男,汉族,1987年1月4日出生。

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流峰镇水落亭村10组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原告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志团立即停止侵害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李志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000元;

3.判令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链接。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聚焦于风尚潮流产业的公司,活跃在服装、家纺、制造三大领域,经第XXXXXXX号“ERAL”、第XXXXXXX号“艾莱依”商标权利人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近期,原告发现被告李志团在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的“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经营的“馨馨之佳”网店内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服装,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确认涉案网店上的涉案商品已经禁售,撤回第一、三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李志团经合法传唤未应诉答辩。

查明事实权利商标第XXXXXXX号“ERAL”商标注册人为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羽绒服装,服装,套装,童装等。

注册有效期限为:2001年10月7日至2021年10月6日止。

第XXXXXXX号“艾莱依”商标注册人为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羽绒服装等。

注册有效期限为:2003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0日止。

2019年12月10日,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及授权书》,艾莱依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权利人,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原告使用上述商标,并授权原告有权对任何侵犯上述商标的侵权行为,以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09年4月25日批复和裁定,“艾莱依”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侵权标识羽绒服包装袋、吊牌上均有“ERAL”“艾莱依”标识,领标上有“ERAL”标识。

其中,“艾莱依”与第XXXXXXX号“艾莱依”商标视觉基本无差异;

“ERAL”与第XXXXXXX号“ERAL”商标相比字母及排列顺序相同,但“A”的字形大小明显不同。

侵权行为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的手机,在拼多多购物平台上,从被告李志团开设的名称为“馨馨之佳”网店中购买标题为“艾莱依羽绒服女新款爆款修身冬季韩版时尚保暖中长款加厚高档外套”的羽绒服一件,并将购买的物品寄送至该公证处。

同时,对该店铺进行浏览截屏,截屏内容显示售价为388元。

公证处收到上述购买的物品后,核对订单、拆封并予以拍照,嗣后将原物品封存交申请人保管,并出具(2020)苏宝证字第301号、第302号公证书。

商标比对情况商品:相同商标:相同、近似查明事实商标比对情况具体比对情况: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艾莱依”“ERAL”标识,与第XXXXXXX号“艾莱依”商标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与第XXXXXXX号“ERAL”商标构成在相同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情况“拼多多”网络交易平台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其当庭出示的平台数据显示,被控侵权商品于2020年4月23日下架,“馨馨之佳”店铺于2020年6月7日关店。

被控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共计32件,销售金额共计12,416元。

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合理费用原告主张公证费1,500元,购买侵权物品费388元。

判决理由一、关于侵权的判断。

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控侵权商品在包装袋、吊牌及领标上多处使用“艾莱依”“ERAL”标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断,该些商标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故涉案羽绒服系属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商品。

被告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

现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其销售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涉案商品已经在拼多多平台下架,涉案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主张,仅主张被告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原告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涉案商标同类型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对于原告主张的维权开支,本院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予以确定。

被告李志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主文被告李志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艾莱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500元。

迟延履行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李志团负担。

告知事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燕萍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