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734号原告:刘宏亮,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玉鸿,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美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开龙,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原告刘宏亮与被告宫开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刘宏亮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向刘宏亮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刘宏亮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宏亮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