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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2民终3201号
案件名称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佳美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民终32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朱飞,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怀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励佩文,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曾秀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庆市佳美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先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沃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庆澳宝弘美食品有限公司、安庆市佳美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不服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291民初4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繁昌县孙村飞婷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刚 审判员 吴丽群 审判员 后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雷睿 书记员王娟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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