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5刑初137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红涛,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30日被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后因病保外就医。
现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羁押,于2020年7月6日被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成茹出庭支持公诉。
在本院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张红涛提供了法律帮助。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张红涛伙同周×(已判决)等人在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街×条×号、大兴区×镇×村×街×条×号、通州区×镇×村×等地,将周×等人非法制造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进行运输。
2020年5月11日,民警在通州区×镇×村×园现场起获各类茅台成品酒1528瓶、金奖汾酒成品酒48瓶、洋河梦之蓝成品酒44瓶、国窖1573成品酒54瓶、剑南春成品酒92瓶,及上述酒品包装材料、制作假酒设备等。
经鉴定,起获的各类白酒均为假冒产品。
现场查扣货品价值人民币114567元。
被告人张红涛于2020年6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红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
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红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红涛曾故意犯罪,具有犯罪前科,酌予从重处罚;
系自首、从犯,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对被告人张红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红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即扣除先前羁押的14日,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