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945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千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兴五路**汇林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孙冠豪。
被告:岑万权,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系。
被告:中山市欧莱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伯公,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悦展路(陈闯文商业楼**)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赖林生。
被告: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林超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千豪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梵雅电器厂、中山市欧莱斯特电器有限公司、上海突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慈溪市梵雅电器厂被核准注销,本院依法变更当事人为其经营者岑万权。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杭州千豪贸易有限公司、岑万权、中山市欧莱斯特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聘请律师、调查取证、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25日,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