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继伟、路建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9001刑初69号
案件名称杨继伟、路建盼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继伟;路建盼;张丽;张卿;郑伶俐;包娜娜;张艳荣;沈强强;贺娟娟;成莉菓;朱春霞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9001刑初69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继伟,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初中文化,镇原县浩宇综合门市部经营者、庆阳顺购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镇原县,住镇原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抓获,同年6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锦宏、牛玉亮,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建盼,又名路洁,女,1992年9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中专文化,镇原县浩宇综合门市部销售主管、庆阳顺购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住镇原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抓获,同年6月26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段东波、贾亚丽(实习),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丽,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初中文化,镇原县浩宇综合门市部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镇原县,住镇原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抓获,同年6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席凯江,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卿,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初中文化,镇原县浩宇综合门市部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镇原县,住镇原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抓获,同年6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赫天财,甘肃周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伶俐,女,1991年4月27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小学文化,镇原县浩宇综合门市部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镇原县,捕前租住于镇原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抓获,同年6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惠志君,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包娜娜,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初中文化,镇原县浩宇综合门市部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镇原县,住镇原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抓获,同年6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孔志强,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艳荣,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小学文化,镇原县浩宇综合门市部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镇原县,租住于镇原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抓获,同年6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3日被逮捕。

辩护人罗红刚,甘肃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强强,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小学文化,镇原县浩宇综合门市部销售员,住镇原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抓获,同年6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0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吕艳丽,河南朗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贺娟娟,女,1991年12月11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初中文化,镇原县浩宇综合门市部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镇原县,住镇原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抓获,同年6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0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赵伟利,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成莉菓,女,1992年2月19日出生于甘肃省武山县,汉族,大专文化,镇原县浩宇综合门市部销售员,户籍所在地武山县,住镇原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抓获,同年6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0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贺亚飞,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春霞,女,1979年3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镇原县,汉族,初中文化,镇原县浩宇综合门市部销售员,住镇原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3月16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崔淑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二部刑诉〔20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继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路建盼、张丽、张卿、郑伶俐、包娜娜、张艳荣、沈强强、贺娟娟、成莉菓、朱春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成琨出庭支持公诉,十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继伟于2017年7月份以来在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恒泰花园小区租房并成立镇原县浩宇综合门市部,镇原县浩宇综合门市部成立后,杨继伟招聘被告人路建盼为销售主管,招聘被告人张丽、张卿、郑伶俐、包娜娜、张艳荣、沈强强、贺娟娟、成莉菓、朱春霞等人为销售员,将从陈飞(另案处理)、朱阳(另案处理)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导入电脑电话呼叫软件,指示销售员使用电话呼叫软件拨打电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以及其他白酒。

被告人路建盼在镇原县浩宇综合门市部担任销售主管期间,负责对销售员进行培训等事项,2018年3月至5月期间每月以镇原县浩宇综合门市部全体销售员业务总量的2.5%作为提成。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杨继伟与被告人路建盼共同出资合伙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苑路11号成立庆阳顺购商贸有限公司,庆阳顺购商贸有限公司成立后由路建盼负责,招聘任正江等人为销售员采用同样的方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以及其他白酒。

被告人路建盼在庆阳顺购商贸有限公司负责期间,每月以庆阳顺购商贸有限公司全体销售员业务总量的2.5%作为提成。

经鉴定,被告人杨继伟从陈飞、朱阳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760990条。

在被告人杨继伟组织下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1398箱加13瓶,销售金额4123560元。

被告人路建盼在镇原县浩宇综合门市部担任销售主管期间,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获得提成12957元;

被告人路建盼在庆阳顺购商贸有限公司负责期间,自己或组织销售员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197箱,销售金额512710元,获得提成12817元。

被告人张丽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168箱,销售金额492806元,获得提成58964.98元。

被告人张卿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249箱加3瓶,销售金额779235元,获得提成58950.75元。

被告人郑伶俐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145箱加4瓶,销售金额458325元,获得提成32362.67元。

被告人包娜娜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73箱,销售金额220020元,获得提成8097元。

被告人张艳荣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89箱,销售金额265920元,获得提成8692.8元。

被告人沈强强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75箱,销售金额248010元,获得提成37040.68元。

被告人贺娟娟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32箱,销售金额99780元,获得提成4399.8元。

被告人成莉菓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30箱,销售金额82000元,获得提成2910元。

被告人朱春霞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五粮液酒70箱,销售金额229540元,获得提成14147.4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杨继伟使用其妻子王淑娴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注册的用于回收货款的顺丰金融账号中的20余万元款项,从被告人杨继伟处扣押了订单表、笔记本、U盘、电脑、手机、话术资料、规章制度、陈年原浆酒、贵宾酒、封坛原浆酒、珍藏老酒、飞天茅台酒、贵州茅台酒、中国人民解放军酒、陈年原浆窖藏、茅台镇酱香酒、九五至尊酒、贵州习酒、五粮液酒、茅台珍藏老酒、茅台喜庆酒、厚道酒、茅台内供酒、茅台15年陈酿、酒杯、甘M×××**号牌汽车等物品;

从被告人张丽、张卿、郑伶俐、包娜娜处扣押了笔记本、话术资料、电话号码表、手机;

从被告人张艳荣处扣押了笔记本、电话号码表、手机;

从被告人沈强强、贺娟娟、成莉菓、朱春霞处扣押了笔记本、话术资料、电话号码表。

案发后,被告人朱春霞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4150元,被告人包娜娜退出非法所得8097元,被告人沈强强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被告人贺娟娟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被告人成莉菓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审理中,被告人路建盼退出违法所得25774元,被告人张丽退出违法所得58964.98元,被告人张卿退出违法所得58950.75元,被告人郑伶俐退出违法所得32362.67元,被告人张艳荣退出违法所得8692.8元,被告人沈强强又退出违法所得7040.68元。

上述事实,十一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证人卢玉伟、姜虎荣、慕效伟、豆丽霞、王永刚等人的证言,产品辨认表,鉴定证明书,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业绩表,照片,话术资料、电话号码表、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继伟伙同被告人路建盼,雇佣被告人张丽、张卿、郑伶俐、包娜娜、张艳荣、沈强强、贺娟娟、成莉菓、朱春霞等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制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杨继伟、路建盼、张丽、张卿、郑伶俐、张艳荣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包娜娜、沈强强、贺娟娟、成莉菓、朱春霞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杨继伟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杨继伟辩称其从陈飞、朱阳处获取的48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是和陈飞、朱阳相互交换使用的,不是买卖和非法获取的辩解理由,经查,首先,“交换”也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一种手段;

其次,被告人杨继伟供述上述信息是其从陈飞、朱阳处购买的,存储在其U盘里的“购买”和“朱阳数据”文件夹内,另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提取电子数据笔录,电子数据,统计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杨继伟从陈飞、朱阳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760990条,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均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杨继伟、路建盼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中被告人路建盼系作用较小的主犯;

被告人张丽、张卿、郑伶俐、包娜娜、张艳荣、沈强强、贺娟娟、成莉菓、朱春霞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继伟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继伟、路建盼、张丽、张卿、郑伶俐、包娜娜、张艳荣、沈强强、贺娟娟、成莉菓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春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路建盼、张丽、张卿、郑伶俐、包娜娜、张艳荣、沈强强、贺娟娟、成莉菓、朱春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路建盼、张丽、张卿、郑伶俐、包娜娜、张艳荣、沈强强、贺娟娟、成莉菓、朱春霞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其中被告人包娜娜、沈强强、贺娟娟、成莉菓、朱春霞确有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继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00元;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6年12月1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路建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1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郑伶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包娜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6000元。

(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七、被告人张艳荣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沈强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5000元。

(已缴纳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贺娟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

(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被告人成莉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被告人朱春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9000元。

(已缴纳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剩余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对被告人路建盼、张丽、张卿、郑伶俐、包娜娜、张艳荣、沈强强、贺娟娟、成莉菓、朱春霞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本案扣押、冻结的其他财物,由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对被告人杨继伟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