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7711号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回民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李晶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红天,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舟,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何氏兴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石东五路2号院11号楼101、102、201、202号。
负责人:何贵平。
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何氏兴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2元,减半收取计2771元,由原告北京阳坊胜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