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879号 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巴彦塔拉大街东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郑浩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献磊、黄克,北京立方(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王集团羊绒羊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南昌街**宝昌大楼****。
法定代表人:方为国,董事。
被告:方为国,男,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杭州奕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鑫运时代金座****> 法定代表人:郑鑫华。
被告:上海森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运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唐祖军。
被告:林群,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鹿王集团羊绒羊毛制品有限公司、方为国、杭州奕奕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森渡服饰有限公司、林群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