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134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999号3幢119室。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振、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肯梦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5号701房。
法定代表人高建光,总经理。
被告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浙商财富中心1幢1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琪,首席执行官。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肯梦化妆品有限公司、杭州卷瓜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与广州肯梦化妆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