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51号原告:福建全网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陈贵英,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仁科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楼18层2101-2103、2105-2107。
法定代表人:史彦军,总经理。
原告福建全网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仁科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福建全网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全网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全网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