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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辖终283号
案件名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美新文具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辖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霞,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立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div>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董事长。

原审被告:宁波市江东美新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舟孟北路****(1-5)div>法定代表人:郭坚坤。

上诉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力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市江东美新文具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8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晨光公司上诉称,其与得力公司均为国内文具等办公用品的供应商,在该领域积累了较为雄厚的实力,双方产品市场占有率亦居前列。

本案属于文具用品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两家公司之间的专利诉讼,势必会引发较大的社会关注度,并将在行业内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本案属于在浙江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应当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未达到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标准,亦无证据显示本案具有重大影响。

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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