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841号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谢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维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1。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维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于××××年11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北纬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