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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吉安县营养稻栽培专业合作社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35276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吉安县营养稻栽培专业合作社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吉安县营养稻栽培专业合作社;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5276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县营养稻栽培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安县浬田乡塘下村。

法定代表人:刘水林。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吉安县营养稻栽培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因原告需另行准备证据,且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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