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5276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县营养稻栽培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安县浬田乡塘下村。
法定代表人:刘水林。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吉安县营养稻栽培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案因原告需另行准备证据,且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