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92民初5603号申请人:苏州迈浦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东岳路488号7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光云,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欧凌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袍街道东沟社区东河村二西组。
法定代表人:林月琴。
被申请人:林月琴,女,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申请人:毛升琪,男,196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申请人:毛伟,男,198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申请人:周梅,女,1987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申请人苏州迈浦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欧凌峰机械有限公司、林月琴、毛升琪、毛伟、周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迈浦特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欧凌峰机械有限公司、林月琴、毛升琪、毛伟、周梅名下价值16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欧凌峰机械有限公司、林月琴、毛升琪、毛伟、周梅名下合计价值167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