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854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益,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美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草高支路**(双)1楼2室**(双)1楼。
法定代表人:夏象孝。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兆惠五金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草高支路**(双)******(双)1楼外A1-79B。
经营者:殷兆友,男,1975年8月7日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宝应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雪峰,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美茶叶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兆惠五金建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菊芬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钱丽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