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4107号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CLPX719。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硖石华恺蛋糕店,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硖石街道人民路**信用代码92330481MA2CY6AE1C。
经营者:章殷华,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明、沈伟鑫,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硖石华恺蛋糕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