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知民初519号 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尧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1YD1JW6Q。
法定代表人:王永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平、邢若兰,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高要区金利镇圣安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镇石林二甲工业区(陆友方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3MA4X8DEU8G。
经营者:黄细伟,男,汉族,1951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乃兴,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宏公司)诉被告高要区金利镇圣安五金制品厂(以下简称圣安五金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邢若兰,圣安五金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乃兴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冉宏公司当庭撤回对阿里巴巴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冉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圣安五金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61048××××.8号发明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2、判令圣安五金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
3、判令圣安五金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获得广州铸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号ZL20161048××××.8“防火门电动闭门器”发明专利的独占许可后,发现圣安五金厂生产并通过自营的1688店铺销售、许诺销售的闭门器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原告在该店铺生成了总价74.71万元的订单,圣安五金厂的销售侵权行为即成立,与其企业介绍载明厂房8000平方米,员工100多人,月产量10万只,以及在旺旺中自称系生产而非代销、可批量订货等,可印证圣安五金厂的生产能力及规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圣安五金厂答辩称:圣安五金厂租的房子只有90平方米,8000平方米厂房、100多员工、月产量10万只均为虚构。
大额订单没有实际交易,不构成侵权。
何况公证书中并没有证明圣安五金厂存在侵权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失,五金厂的产品与原告的也不一样。
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各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冉宏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证据10-19及相应主张,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
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有效证据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6月23日,广州铸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防火门电动闭门器”的发明专利,2017年7月18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61048××××.8,该专利至今维持有效。
2019年5月20日,冉宏公司与广州铸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冉宏公司获得涉案专利独占许可,许可期限自2019年5月20日至专利保护期结束止。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防火门电动闭门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滑轨和支臂,所述支臂通过滑块安装在滑轨上,所述滑轨内部安装有可在滑轨调整位置的第一支架,所述第一支架上依次安装有电磁阀、复位杆、卡板和卡轴,所述复位杆中靠近卡板的一侧布置有嵌槽,复位杆的一端通过第一铰接轴铰接在靠近第一支架底壁的位置,所述电磁阀的动作端直接或者间接与复位杆的另一端连接,所述卡板的中部铰接在第一支架的侧壁上,卡板的一端能嵌在复位杆的嵌槽中且卡板的该端与第一支架的底壁之间安装有第一压缩弹簧,卡板的另一端下方安装有驱使卡轴嵌在滑块的弧形槽中的压杆;
当电磁阀通电后,电磁阀的抽芯端缩回驱使复位杆翻转,卡板的一端从嵌槽中脱离后逆时针翻转,卡轴朝第一支架的底壁移动并从弧形槽滑出,滑块沿着滑轨上的滑道滑行。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防火门电动闭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铰接轴上套有第二压缩弹簧,所述第二压缩弹簧中部弯曲成环状安装腔,所述复位杆旁安装有温感玻璃球,所述温感玻璃球的一端压触在电磁阀上,温感玻璃球的另一端嵌在环状安装腔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火门电动闭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滑轨的两端分别通过接线盒和封盖封堵,所述接线盒位于靠近电磁阀的一侧,接线盒的外端面布置有用于连接接线软管的插头。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防火门电动闭门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安装在滑轨内且能在滑轨调整位置的第二支架,所述第一支架内安装有断电开关、开门到位开关以及反馈信号开关,所述断电开关和开门到位开关安装在卡轴旁,断电开关的触发端位于卡轴和第一支架底壁之间,所述开门到位开关的触发端位于卡轴和反馈信号开关之间且能压触滑块中安装有弧形槽的端面,所述反馈型号开关位于封盖的一侧,所述反馈信号开关安装第二支架上。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火门电动闭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架内安装有限制第一限位轴和第二限位轴,所述第一限位轴位于卡轴和复位杆之间,所述第二限位轴位于反馈信号开关和封盖之间。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防火门电动闭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接线盒中位于滑轨中的接线端通过导线分别与电磁阀、断电开关、开门到位开关和反馈信号开关连接,连接所述断电开关、开门到位开关和反馈信号开关的导线穿过电磁阀和滑轨的底壁之间的间隙后与相应的开关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火门电动闭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板和卡轴之间安装有第三压缩弹簧,所述第三压缩弹簧的一端固定在卡板上,第三压缩弹簧的另一端压触卡轴。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防火门电动闭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压缩弹簧套装在压杆的外表面。
9.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火门电动闭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板中嵌在嵌槽的一端上布置有复位推杆,位于所述复位推杆外侧的卡板一端翘起,卡板翘起的方向背向卡板的铰接处。
10.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防火门电动闭门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弧形槽的直径大于卡轴的外径。
2020年4月13日,冉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平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去无锡市新吴区××路兴源路口,提取德邦快递运单号“7543974260”的包裹,拆封并对包裹内商品的情况进行拍照后,公证员对包裹进行封存。
(2020)苏锡梁溪证字第4022号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显示:上述商品由圣安五金厂的1688网店“圣安五金”于2020年4月5日10:58售出,货品名“供应防火门断电型电磁释放滑槽联动滑槽消防电动闭门器联动闭门器”,单价95元/个,供应商为高要区金利镇圣安五金制品厂,订单号927715459053346637。
“圣安五金”店铺页面截图显示有“专业生产防火门闭门器等产品;
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五金制品;
“供应防火门断电型电磁释放滑槽联动滑槽消防电动闭门器联动闭门器”起批量1-499个价格?
95、500-1999个?
86、≥2000个?
83;
9998个可售;
30天内1个成交;
旺铺档案中自称是一家专业生产制造自动释放闭门器等产品的生产厂家,厂部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高科技研发人员及熟练的生产员工。
高要市金利镇盈利丰五金厂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等信息。
2020年4月13日14:50陈平在涉案店铺提交“供应防火门断电型电磁释放滑槽联动滑槽消防电动闭门器联动闭门器”9000个订单,单价?83,订单号940926848515346637,货品总价?747000,运费?100。
后该订单被取消。
另查明,圣安五金厂的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五金制品。
庭审中,圣安五金厂对被诉侵权产品“供应防火门断电型电磁释放滑槽联动滑槽消防电动闭门器联动闭门器”系“圣安五金”店铺所售的事实无异议。
被诉侵权产品上无任何生产厂家、商标等信息。
冉宏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8、9、10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庭审比对中,冉宏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所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构成相同,圣安五金厂对此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公证书、公证实物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61048××××.8“防火门电动闭门器”发明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冉宏公司已获得涉案专利之独占许可,依法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行为之诉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如侵权成立,被告圣安五金厂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进行比对。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本案中,冉宏公司明确以权利要求1、7、8、9、10作为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8、9、10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构成相同。
经审查,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7、8、9、10的全部技术特征,故落入了专利号为ZL20161048××××.8“防火门电动闭门器”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本案中,圣安五金厂在经营的1688网店“圣安五金”中展示侵权产品并标明批发售价,意在销售,事实上销售了侵权产品,店招页面及旺铺档案中均自称系侵权产品的专业生产厂家,并对生产规模进行详细描述,圣安五金厂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五金制品,结合以上情况,可以证明圣安五金厂实施了在案侵权产品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圣安五金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冉宏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权利,圣安五金厂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故原告要求被告圣安五金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因被告圣安五金厂在1688店铺中明示有库存数量,故对原告要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亦予支持。
至于销毁专用模具,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制造侵权产品专用模具的具体所在,故对原告要求销毁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冉宏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侵权所受的损失或圣安五金厂的侵权获利,或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金额,因此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圣安五金厂的侵权情节、规模,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技术领域为闭门器,特别是一种防火门电动闭门器,申请日为2016年6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7月18日;
2、圣安五金厂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行为;
3、侵权产品售价95元,在1688平台批发销售;
4、冉宏公司为本案付出了一定人力物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要区金利镇圣安五金制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161048××××.8“防火门电动闭门器”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高要区金利镇圣安五金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555元,由被告高要区金利镇圣安五金制品厂负担7245元。
原告苏州冉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高要区金利镇圣安五金制品厂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