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航大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院**楼****。
法定代表人:孟鑫鑫,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
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滨海高新区滨海科技园明新路**> 法定代表人:刘增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航大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18)京7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7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486元,减半收取474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
均由中安(天津)航空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