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4110号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CLPX719。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海洲街道俏时光烘焙店,经营场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江苑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CXQEU7D。
经营者:吕争优,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燕,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海洲街道俏时光烘焙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宁市海洲街道俏时光烘焙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