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48023号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77号。
法定代表人:余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好久不见咖啡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清远市新城东九号区昌记新村东一巷2号首层。
经营者:黄嘉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帮艺,男,黄嘉瑜之夫。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好久不见咖啡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其已就涉案行为与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好久不见咖啡店达成和解并履行,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好久不见咖啡店、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