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7555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寻环,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伟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兴隆商业街182号。
法定代表人:晁建超,职务不详。
被告:北京市伟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南阳路中心南街3号。
法定代表人:周小味,职务不详。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伟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伟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和解款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伟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市伟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