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5824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被告:奇林志(莆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陈奇业。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奇林志(莆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