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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15824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15824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被告:奇林志(莆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陈奇业。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奇林志(莆田)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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