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1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烽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1幢810室(托管235)。
法定代表人:钟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阳,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楠,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烽火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烽火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杭州烽火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烽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烽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