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10号 原告:孙军叶,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朱明,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海门锂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海门港新区闸中村2组。
法定代表人:逯红亮。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孙军叶与被告海门锂强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朱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军叶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孙军叶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军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军叶负担。
原告孙军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