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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波与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2310号
案件名称张波与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波;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初2310号 原告张波,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 委托代理人梅德锋、王嘉,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花园岗街113号金通国际大厦1-1幢1单元1601室—2。

法定代表人高玉明,经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波与被告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张波申请撤回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张波的委托代理人梅德锋、王嘉,被告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玉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销毁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其制作模具;

二、依法判令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波经济损失合计10万元(含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三、请求判令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波系名称为“多功能旋转瓶盖”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9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1月22日,专利号为ZL20183054××××.3。

近期,原告张波发现被告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制造涉案专利产品,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网络平台大规模宣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随后,原告张波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经过原告张波对比,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原告张波专利权形成明显侵害。

后,原告张波与被告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协商此事无果。

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裁判。

被告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1、一个小小的私营企业,对于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法律也不懂,在这一方面,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也是一个受害者。

2、案涉产品上架前咨询过厂家已经取得了产品专利,一般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的做法是客户确认样品之后,会正式要求厂家出具相关的证书、比如专利、检测报告、验厂报告相关文件。

3、该产品上架后未正式批量销售,唯一卖出的样片也是原告张波找人购买的,因此不存在销售行为,也未取得任何收益,更没有对于原告张波的市场销售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4、最近杭州出现了一些不法的团伙,他们利用知识产权法,使用钓鱼或者碰瓷的方式敲诈钱财,他们团伙作案,分工明确,更有法律工作者参与其中,给社会造成的恶劣的影响,希望司法机关介入,查明这些团伙的违法行为,对他们绳之以法,还社会一个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

5、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张波也有电话、微信,张波均说,这一个模具是他自己的。

这个多功能旋转瓶盖的模具是张波的,样品是从模具生产出来的,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确实是传到了网络上,如果有客户要,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就发一个样品,如果客户喜欢,就会要资料(检测报告等)。

如果是出口的东西,要求很严格,有一套完整的程序。

这个模具是放在其他的厂家里面生产。

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上传了一个图片之后,被张波发现了,所以张波就起诉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

目前张波和合作商也是一直在合作的。

不知道为什么张波要起诉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波于2018年9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多功能旋转瓶盖”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9年1月2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3054××××.3,并于2019年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做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9月24日完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注明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因此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波委托代为处理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维权事务。

2020年3月5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受理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的申请。

2020年3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工作人员代收顺丰快递邮包一件(运单号:440558907650)。

同日,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许林峰在公证人员见证下,对顺丰快递邮包(运单号:440558907650)的外包装及所粘贴的投递单进行察看,确认该包裹系其网络购买所得;

之后,许林峰现场拆开该包裹,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察看,最后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该包裹重新进行包装并使用公证处封条及证物专用胶带进行密封,并将密封后的证物交由许林峰保管。

上述过程中,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公证人员使用手机现场拍照,取得照片21张。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20)闽厦鹭证内字第13678号公证书。

张波为此支付公证费2000元。

当庭拆封上述公证购买的被诉侵权产品,内含瓶盖二件。

经庭审比对,张波认为涉案产品有盖体和提手组成,上面有吸嘴,吸嘴的三分之二有凸起,而且两端是通过圆形铆钉进行连接。

其中一款和涉案设计专利系相同,另外一款在吸嘴的边上,增加一个弧形的设计,从整体上面看,也是向上凸的,与涉案专利构成相似。

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其中平的盖子,类似的专利有很多的。

当时厂家提供的两个盖子,一个是张波的,张波生产的盖子是圆形的。

另外一个盖子,是提供的证据中其他专利权人给的样品。

另查明,张波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律师费6000元。

上述事实有张波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缴费信息、专利评价报告、公证书、发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83054××××.3,名称为“多功能旋转瓶盖”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

张波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其中一件与涉案专利在外观设计上已构成相同,另一件构成相似。

本院认为,经比对,其中瓶盖表面呈圆弧状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外观设计上系相同,该被诉侵权产品设计已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另一个瓶盖表面呈平面状带弧形设计的被诉侵权产品,在外观设计上与涉案专利尚不构成相似。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以销售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经营的平台上展示并通过线上方式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了专利号为ZL20183054××××.3、名称为“多功能旋转瓶盖”外观设计专利权,故本院依法认定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张波要求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张波主张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但其提交的网页资料尚不足以证明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故其要求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制造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其制造模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抗辩案涉侵权产品系与张波有合作关系的案外人余姚市聚富塑料五金厂提供,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但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证据不能证明其所抗辩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张波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张波现主张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种类、授权时间、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及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83054××××.3的“多功能旋转瓶盖”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张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张波负担1035元,由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65元。

张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

杭州明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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