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817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总经理。
被告: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喜来客商店,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经营者:潘建相。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即墨市北安办事处喜来客商店侵害专利权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