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谢心红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14刑初464号
案件名称谢心红等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心红;金邦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4刑初4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心红,女,45岁(1975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羁押,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远,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邦明,男,45岁(1975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2日被羁押,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钱飞,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心红、金邦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10日因无法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同年9月12日恢复审理。

本院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心红及其辩护人方远、被告人金邦明及其辩护人钱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3日间,被告人谢心红、金邦明在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常兴庄村北一出租大院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散装白酒自行灌制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剑南春等品牌白酒,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7万余元。

2020年1月3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上述地点查获天之蓝酒42瓶、剑南春酒6瓶及上述四种品牌的酒瓶、瓶盖、包装箱、防伪标识等物品若干,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同日,被告人谢心红、金邦明被传唤到案,上述物品均被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心红、金邦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邦明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心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判处被告人金邦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心红、金邦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辩护人方远认为,被告人谢心红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公安机关查明事实,主动交代,主观恶性不大,部分白酒尚未出售,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钱飞认为,被告人金邦明系初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子女上学,父母患病,建议对其从宽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2日间,被告人谢心红、金邦明在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常兴庄村北一出租大院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散装白酒自行灌制天之蓝、海之蓝、梦之蓝、剑南春等品牌白酒,并予以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7万余元。

2020年1月2日晚,被告人谢心红、金邦明被抓获。

同年1月3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上述地点查获天之蓝酒42瓶、剑南春酒6瓶及上述四种品牌的酒瓶、瓶盖、包装箱、防伪标识等物品若干,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上述物品已起获。

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谢心红、金邦明中国农业银行等账户内钱款共计20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财物清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产品鉴定报告,鉴定证明书,手机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工作说明,身份证明材料及被告人谢心红、金邦明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心红、金邦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心红、金邦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谢心红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查明事实、主动交代、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金邦明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谢心红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结合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上述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其他辩护意见,酌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谢心红、金邦明均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金邦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从犯,分别对被告人谢心红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金邦明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心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邦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2日起至2022年1月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公安机关冻结的被告人谢心红、金邦明银行账户内钱款及其孳息,作为二被告人的罚金刑执行线索移送执行机关。

四、公诉机关随案移送VIV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序号4),予以没收;

OPPO手机一部、华为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序号2),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