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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知民初21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知民初21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中山西路与朝阳南大街交叉口处iv> 经营者:高俊峰。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赵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24-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企业概况:PaulFrank(大嘴猴)是和CalvinKlein齐名的国际知名品牌,本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它以色彩缤纷、年轻、可爱、时尚感吸引无数狂热粉丝,成为一个全球化的流行潮牌,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已出现在服饰、鞋、童鞋、内衣、泳装、睡衣、家具、腕表、太阳镜、童装、儿童卡通书和儿童自行车等各种系列产品上。

PaulFrank(大嘴猴)的商品也已在美国、加拿大、欧洲、中东、澳大利亚、香港、台湾、韩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中国大陆等各地销售,(全世界超过2000家店铺),商品成功植入了各种热播的影视作品,成为众多明星的宠儿,在世界各地大受欢迎。

二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情况: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PaulFrank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等群组产品上后注册了第13782135、1469453、10065565、15867862、10065566、10065954、10065953等众多商标,经过该公司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三PaulFrank(大嘴猴)品牌授权情况:为了更好的开拓中国市场,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将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给授权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在上述市场内维护品牌形象、进行市场推广、并负责品牌的维权事宜,并授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将其所获权利转授权给第三方,授权有限期至2030年2月28日。

四、侵权情况简要: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再起经营的场所内销售的床上用品,涉嫌侵犯原告上述24-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根据原告的起诉,本案争议焦点:原告主张停止销售的行为以及损失的诉讼请求能否支持。

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一、(2018)鲁莱西证经字第62号公证书,证明涉案商标权利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续状态和基本情况。

二、(2018)鲁莱西证经字第63号公证书,证明涉案商标权利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三、(2017)沪闵证经字第2418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合法有效。

涉案商标权利人已经将在中国大陆地区他人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维权授权给原告,原告有权将相关权利转委托。

四、(2017)锡江证经内字第96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将相关的取证权利委托给了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五、(2019)锡江证经内字第209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登记情况。

六、(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163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将相关起诉等权利委托给了张洁律师、俞文滨律师和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有权代理原告在国内提起诉讼,并有权将相关权利进行转委托。

第二组证据:七、(2018)锡江证经内字第37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已经取得了涉案商标权利人的在中国大陆独占许可使用商标权,原告并有权将该权利授权给第三方。

八、(2018)沪闵证经字第45号公证书,证明涉案商标注册情况,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类别(第24类),注册人是: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有效期限至2026年6月27日。

第三组证据:九、(2019)豫焦恒证内民字第2051号公证书及封存的侵权实物,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的事实。

第四组证据:十、维权服务费的发票等,证明原告位置值被告侵权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组证据:十一、授权委托书,无锡博睿思授权焦作智丰泰和进行取证。

经审理查明,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保罗公司取得了24-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保罗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宏联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采取一切法律行动,并就任何诉争作出回应,且宏联公司可以将授权书中所列代理权限转委托他人或律师行使,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

2019年1月1日,宏联公司授权无锡博睿思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宏联公司大嘴猴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有权对涉嫌侵权商品进行购买、公证以及代为签署民事诉状并提起诉讼等权利,并有转委托的权利,委托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18年10月8日,宏联公司委托张洁律师、俞文滨律师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为宏联公司大嘴猴品牌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制止并清除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的任何仿冒、假冒及其他任何侵犯宏联公司享有的知识产权行为,有权对涉嫌侵权商品购买、公证、代理诉讼案件等权利,委托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0年11月11日,张洁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刘承祥、华子垚为宏联公司与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2019年12月16日,焦作智丰泰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福涛向河南省焦作市恒大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2月20日,姜福涛与河南省焦作市恒大公证处公证员赵某、陈某起来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中山西路与朝阳南大街交叉口的一家商场(门头显示有“新赵都亿购服装超市”等字样),公证人员用自带手机对该商场外观进行了拍照,该商场内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显示有“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等字样),姜福涛一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商场购买了床上用品,并取得购物小票一张,购物行为结束后,公证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封存,对上述票据进行了拍照,票据及封存后的物品由姜福涛保管。

河南省焦作市恒大公证处出具了(2019)豫焦恒证内民字第2051号公证书,对以上取证过程进行了公证。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5日,营业期限截止至2037年7月4日。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床上用品、洗涤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五金电料、珠宝首饰、计算机消耗材料、卷烟零售;

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儿配方乳粉);

柜台、房屋出租;

物业服务(按资质证核定的范围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依法应当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双方未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应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准据法。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系涉案第24-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人,该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就上述注册商标授予宏联公司在中国大陆、澳门及香港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故宏联公司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其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被控侵权产品为床上用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类商品。

且被控侵权床上用品表面显著位置印有大嘴猴图案,已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经比对,被控侵权美术作品与宏联公司涉案第24-13782135号商标相比,整体构图和设计基本一致,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

因该被控侵权商品并非权利人或宏联公司授权生产,故应属于侵犯宏联公司涉案著作权权属侵权的商品,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该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宏联公司的注册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因宏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涉案侵权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同行业利润率水平、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等相关因素,酌定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宏联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第24-13782135号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三、驳回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磁县新赵都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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