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6268号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君达科技园1号。
法定代表人:付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江耕耘农资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公平乐善路77号3栋12楼17号。
经营者:胡试容。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江耕耘农资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温江耕耘农资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阳市朴欣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