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51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靖海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馆陶县技家通讯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馆陶镇新华路43号附近技家通讯。
法定代表人:赵永波。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馆陶县技家通讯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
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