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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成与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5411号
案件名称刘义成与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义成;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411号 原告:刘义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五朵莲社区西航港大道二段2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萍,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瑞,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棠湖西路一段39号缔煌城B座9楼。

法定代表人:苏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绍鹏,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京,四川蓝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义成与被告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刘义成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义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城市管理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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