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943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华利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石岭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施志坚。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杜春红鞋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中原国际鞋城2楼13,15号。
经营者:杜春红。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华利达鞋业有限公司、郑州市二七区杜春红鞋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