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552号 原告:李远平,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华丰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家具产业园区爱灯堡国际灯具灯饰博览中心一期1栋2-018、020、038、040号。
经营者:李成华。
原告李远平与被告新都区华丰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李远平于2020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李远平撤回对被告新都区华丰灯饰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远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李远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