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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大城县北魏石磊小卖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28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大城县北魏石磊小卖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城县北魏石磊小卖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282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城县北魏石磊小卖部,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北魏村。

经营者:张石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城县北魏石磊小卖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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