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3795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县京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分宜县铃山东路北侧(帝景观澜)**1-1001。
法定代表人:黄佳佳。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县京鼎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系双方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