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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2民初33795号
案件名称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宜县京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3795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县京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分宜县铃山东路北侧(帝景观澜)**1-1001。

法定代表人:黄佳佳。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县京鼎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系双方和解。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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