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13236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B(1-2)。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方星,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本忠百货店,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贸易城三区104号(原8区67号)。
经营者:官本忠。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度市本忠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